对党费收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

  2016年07月07日 15:56

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

根据《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豫高发〔2008〕3号)和我校《关于党费收缴标准的补充通知》(院组字〔2008〕8号)文件要求,为适应近年来我校各项工作的发展变化,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,现提出以下要求:

一、党员应按期交纳党费。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,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二、党员应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。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我校计财处所列工资项目: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副补、津贴补贴、基础绩效之和,扣减医保、公积金、养老保险、纳税等项目后的金额。

三、每个党员应持有和使用“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”。

四、支部应将本支部上交党费的金额详细记入《党费收缴登记薄》,并在每季度末将党费上交学院组织部。

注:院组字〔2008〕8号文在组织部内网通知公告里查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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