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

  2012年08月13日 16:44

院组字〔2010〕17号

机关党委、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、附属医院党委:

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,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0〕16号)要求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报告范围

我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。

二、报告时间及要求

领导干部发生报告内容所列事项的,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(一)》,并按照规定报告;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,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,并说明原因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报告内容所列事项,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,应当予以明示。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党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;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,在提出辞职申请时,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。

2010年度的报告材料请以各基层党组织为单位,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。

三、报告内容

(一)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、从业等事项:

1、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;

2、本人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情况;

3、本人因私出国(境)的情况;

4、子女与外国人、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;

5、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;

6、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的情况;

7、配偶、子女从业情况,包括配偶、子女在国(境)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;

8、配偶、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;

(二)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、房产、投资等事项:

1、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;

2、本人从事讲学、写作、咨询、审稿、书画等劳务所得;

3、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;

4、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、股票(包括股权激励)、期货、基金、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;

5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、企业的情况;

6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。

四、报告内容中所称“移居国(境)外”,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、子女获得外国国籍,或者获得国(境)外永久居留权、长期居留许可;“共同生活的子女”,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;“房产”,是指领导干部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。

五、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或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,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河南中医学院党委组织部

2010年12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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